(2014)温乐执民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李加章、朱秋弟与许勇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章,朱秋弟,许勇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乐执民字第1287号申请执行人李加章。申请执行人朱秋弟。被执行人许勇付。申请执行人李加章、朱秋弟与被执行人许勇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温乐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加章、朱秋弟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许勇付尚在服刑期间(刑期至2015年11月21日),其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的赔偿款460000元,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温乐执民字第1287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