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瓯执行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光明与被执行人黄加信、谢明银、XX斌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明,黄加信,谢明银,XX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褔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瓯执行字第737号申请执行人黄光明,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水源乡水源东大街1号。被执行人黄加信,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水源乡水源东大街10号。被执行人谢明银,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水源乡水源东大街10号。被执行人XX斌,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瓯市水源乡水源东大街1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光明与被执行人黄加信、谢明银、XX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加信、谢明银、XX斌目前银行无存款、无林权登记,无房产登记。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瓯执行字第73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