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灌执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陈培浪与李光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培浪,李光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灌执字第00218号申请执行人陈培浪。被执行人李光延。申请执行人陈培浪与被执行人李光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灌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光延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李光延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陈培浪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予以调查落实,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及机动车等财产状况穷尽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3)灌民初字第118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收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杨晓东执行员 杜友泉执行员 董江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