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沭华民初字第06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章某与许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许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沭华民初字第0628号原告章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丁建。被告许某甲,居民。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岳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领取结婚证,1992年12月23日生女孩许某乙,1995年2月14日生男孩许某丙。双方婚后脾��不合,经常发生吵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于2013年6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被告不同意撤诉,后一直未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7月左右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女儿许某乙、儿子许某丙,现均已成年。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本院裁定书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关系。原告虽然曾要求离婚,但撤回起诉,现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可能。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为维护家庭稳定,经调解和好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章某与被告许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审判员 岳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晨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