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峨边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郑有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有彬,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边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郑有彬,汉族,职工,1969年2月11日出生,住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峨边彝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曹国俊,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关于郑有彬与峨边盛奥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峨劳仲案字(2013)第44-4号仲裁裁决书一案中,本院已将全部执行标的款强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峨边彝族自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峨劳仲案字(2013)第44-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佘鲁英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