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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6月2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