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民一初字第01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民一初字第01574号原告:胡某某,女,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吴某某,男,1984年6月21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且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万兆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