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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时民初字第0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美田与东台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田,东台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时民初字第0208号原告刘美田,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兰,女,汉族,村民,系原告之妻。被告东台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存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虞银春,臧申秋,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田与被告东台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美田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台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美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美田撤回对被告东台市远华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66元,减半收取1233元,由原告刘美田负担。审  判  员  杜云昌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代)  丁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