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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嘉平商初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上海骏永贸易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骏永贸易有限公司,平湖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696号原告:上海骏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3855号11号楼3643室。法定代表人:陈琰。委托代理人:傅华。被告:平湖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曹桥街道章桥村7组(平湖市四通电源厂内)。法定代表人:张志坚,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骏永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嘉诚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骏永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上海骏永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