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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16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欧某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荔民初字第1623号原告欧某某,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委托代理人唐德芳,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黄某甲,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甲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林元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德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诉称:2008年农历12月份,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月1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9年11月15日生育一女名叫黄某乙。因原、被告系媒人介绍相识,婚前素不相识,草率结婚,毫无感情基础可言。婚后,原告才知道被告以前因多次违法犯罪行为受过处分,人品素质低劣。被告婚后不仅没有从事正当职业,也没有尽到照顾家庭和孩子的责任,而且有赌博、酗酒等恶习,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为了家庭和孩子,原告一再忍让,但是被告仍不思悔改。无奈之下,2012年年底,原告带孩子回到娘家生活,双方一直没有联系,分居至今。双方婚后没有共同财产。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婚生女孩黄某乙由原告欧某某抚养,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800元至女孩成年止。被告黄某甲未提供答辩意见。原告欧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以下证据: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9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二、户口本复印件一份,证明1、2009年11月15日原被告生育女孩黄某乙,2、被告于2001年1月15日因违法犯罪在深圳市第一劳教管理所劳教,3、被告于2003年3月份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3年;三、西天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因犯罪现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四、保证书,证明被告保证2012年12月9日开始不再外出打牌、喝酒,保证书写完以后,被告依旧不改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即西天尾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中体现的信息登记时间为2003年3月7日,仅能证明被告在双方婚前因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该证据的证明对象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四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09年1月1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5日生育婚生女孩黄某乙。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般,且双方常因被告在外酗酒而发生争吵。被告曾出具保证书一份,保证不再出去打牌、喝酒。2012年底,因被告违背承诺,再次喝酒,原告回到娘家,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不到庭无法调解,致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欧某某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保证书原件各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证明事实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是经合法婚姻登记而结婚,夫妻家庭关系应受婚姻法的保护。婚后双方能维护家庭生活,并生育女孩黄某乙,夫妻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造成夫妻双方分居的主要责任在于被告,尤其是被告的酗酒行为屡教不改,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只要被告切实纠正自己酗酒行为,珍惜已有的感情,切实协商好履行照顾家庭的办法,协调处理好家庭其他成员间的关系,积极争取原告的谅解,夫妻情感会更加和谐。因双方分居未满两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因本院不支持双方离婚,故对婚生女孩的抚养权问题不作处理。据此,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交纳122.5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元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家楠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