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59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继福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继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59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继福,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继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继福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继福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给付申请人欠款的义务,本院在执行期间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继福的财产,且其现居住地不明,与其无法联系。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继福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1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继福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刘 昊审判员 林力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书书记员王运佳员王运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