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黄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清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梅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景镩,男,1977年5月2日出生。被告黄清萍,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清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纳拖欠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三明大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阮训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