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谢顺利与长汀县富足道足浴休闲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顺利,长汀县富足道足浴休闲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谢顺利,男,1974年1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戴秉志,福建省先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汀县富足道足浴休闲中心,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邱永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顺利与被执行人长汀县富足道足浴休闲中心(2013)汀民初字第135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禁止被执行人办理营业执照过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8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7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