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苍行审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足岳,魏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苍行审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上官光子。被申请执行人陈足岳。被申请执行人魏超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藻计生征字(2013)第S105号计划生育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苍藻计生征字(2013)第S105号行政决定,并于2014年2月13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4108元。2014年5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14年1月29日作出苍藻计生征字(2013)第S105号行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华树审 判 员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林其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