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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六安市鸿裕置业有限公司与六安迅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鸿裕置业有限公司,六安迅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李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1215号原告:六安市鸿裕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学,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六安迅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李波,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鸿裕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迅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六安市鸿裕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李波六安市红叶·花园洋房小区18幢501室60万元房屋、六安迅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1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六安市鸿裕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波位于六安市红叶·花园洋房小区18幢501室60万元房屋;二、冻结六安迅达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资金15万元;三、冻结担保人黄炳根在六安市郊区农村信用联社60万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晓梅审 判 员  余学柱人民陪审员  许庆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