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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言珍与周明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言珍,周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726号申请执行人李言珍,女,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周明辉,男,1970年6月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作出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周明辉存款16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飞审 判 员  张正满代理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