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邮执字第8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吴瑞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邮执字第871-2号申请执行人吴瑞中,曾用名吴瑞忠。被执行人XX州,(原三庄村)。申请执行人吴瑞中与被执行人XX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邮三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XX州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吴瑞中借款人民币10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邮三民初字第0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兆斌执行员 蒋凤高执行员 吴劭满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卞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