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龙法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龙岗区某某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XX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XXXX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3)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XXXX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XXX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缴纳罚款7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95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70950元付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院已将该款在扣除执行费95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XXXX,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XXXX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3)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深圳市龙岗区XXXX作出的深龙环水罚(2013)0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