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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民一终字第0048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卢兴德、徐红梅与汤玉胜、王家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兴德,徐红梅,汤玉胜,王家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六民一终字第004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兴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红梅。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陈、滕旭辉,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玉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家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张渝,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超然,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卢兴德、徐红梅因与被上诉人汤玉胜、王家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5日作出的(2014)六裕民一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卢兴德、徐红梅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兴德、徐红梅撤回上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兴德、徐红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因主动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卢兴德、徐红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童竹平审 判 员  赵应军代理审判员  鲍忠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宝涛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