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与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行政撤销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洛行初字第1号原告顾谋权,男,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顾伴,女,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顾郎,女,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顾玉华,女,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叶茗发,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法定代表人黄阳春,该区区长。原告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诉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于1997年6月间进行拆分,分成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土地管理职权已发生变更,现洛江区双阳新南社区的土地登记不属被告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管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以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谋权、顾伴、顾郎、顾玉华负担。审 判 长 李章泽代理审判员 黄美榕人民陪审员 黄雅思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冬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