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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3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陈庆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枪支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332号罪犯陈庆华,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周宁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周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庆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陈庆华的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宁德市中级人员法院于2010年3月10日作出(2010)宁刑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7月19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116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昌林,执行机关代表周雄才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庆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庆华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2、2013年度均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累计获达标分21.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行政罚没收据,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并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2月22日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苏昌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