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荣歌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438号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王荣歌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4年3月20日本院受理后,由XXX执行本案。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佳音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隆丙七街。被执行人王荣歌,男性,地址吉林省敦化市。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总债务66074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截至年月日止)。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①被执行人王荣歌应负担债务660748.0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元(截止年月日止)。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综上所述,鉴于,故应予结案。审判员 XXX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鲁雪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