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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关于周立成与陈智邦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立成,陈智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周立成。被执行人陈智邦。关于周立成与陈智邦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江开法民一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陈智邦应向申请执行人周立成赔偿120770元及逾期利息,以及承担该案代垫受理费2382元。被执行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周立成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还应负担本案执行申请费18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智邦名下的房屋开平市三埠区祥龙五区50号5幢604房,因该房屋是被执行人用于家庭生活的唯一住所,暂不宜处置。经查明,被执行人在开平市辖区未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开法执恢字第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冯锡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