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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卫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马建中诉黄德石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建中,黄德石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卫民初字第512号原告马建中,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被告黄德石,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原告马建中诉被告黄德石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超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建中,被告黄德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建中诉称,我在被告开的洗衣店里打工,被告按月给我结算工资,后被告欠了我几个月的工资共计9500元。2013年6月27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被告欠我9500元,后被告偿还我2000元,经我多次催要,下余7500元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我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德石辩称,原告马建中所说的7500元属��。我是跟裴爱红合伙做洗衣店保洁生意的,原告在给我们店里打工,俩个人共欠了原告5个月的工资共计9500元,后来给了原告2000元钱。我认为这是欠款纠纷,我没有借过原告的钱,所以不是民间借贷。原告不是给我一个人打工,我愿意给被告一半的钱。经审理查明,原告马建中在被告黄德石所开的洗衣店打工,被告按月给原告结算工资。后被告黄德石有部分工资没有支付给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给原告马建中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马建中9500元整,份五个月给完黄德石2013年6月27号”,后被告黄德石偿还原告马建中2000元工资,下余7500元工资至今未还。2013年4月22日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7500元,双方遂形成纠纷。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马建中在被告黄德石所开的洗衣店打工,被告按月给原告结算工资。后被告黄德石有部分工资没有支付给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给原告马建中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马建中9500元整,份五个月给完黄德石2013年6月27号”,后被告黄德石偿还原告马建中2000元工资,下余7500元工资至今未还。故原告马建中要求被告黄德石偿还其75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德石抗辩理由,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抗辩理由成立,对此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德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建中欠款7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德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毛文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