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四西郊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四西郊民初字第18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四平市铁西区。委托代理人林海,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女,汉族,某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海,被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晓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4日婚后生女胡曦允。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因原告到广州打工,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胡曦允归原告抚养;夫妻共同债务47000元由双方共同承担;双方共同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陈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原、被告是自由恋爱,有很深的感情���础,夫妻感情很好,也没有长期分居。双方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情形。2.如果离婚,婚生女也应归被告抚养。3.双方没有共同债务,这笔钱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上,应由原告自己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分别进行了陈述和答辩,原告胡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2.华尔街英语合同、申请助学贷款合同、卡,证明原告学习华尔街英语。3.收据一张,证明学习华尔街英语交了42000元钱。被告陈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下列证据:1.个人收入证明,证明被告月收入3000元,有抚养孩子的能力。2.被告父母的房照,证明被告有住所。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和质证,双方对下列事实无异议:2010年1月8日登记结婚,2011年12月24日女儿胡曦允出生。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执的焦点是:1.是否应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谁抚养;3.双方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如果有该如何分割。现就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各方的主张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综合评判如下:应依法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以双方长期分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被告以夫妻感情很好为由不同意离婚。考虑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为了维持生计,原告长期在��打工,家里主要由被告一人打理并抚养孩子,双方都为了家庭的幸福努力承担着自己的责任,故应认定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且婚生女胡曦允年龄尚小,需要父母的关怀和照顾,更需要和睦的家庭氛围,草率离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故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边立军审 判 员 徐中杰助理审判员 王富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