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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行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王跃金与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金,唐县人民政府,王立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行初字第33号原告王跃金,男,汉族,1948年5月22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振,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盼忠,河北柱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尤志敬,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庆考,男,唐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进乐,男,唐县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第三人王立起,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唐县水泥厂退休职工。原告王跃金不服被告唐县人民政府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唐政复决字(2013)第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跃金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跃金付担。审判长  赵志民审判员  续永强审判员  高进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