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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初字第53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菊轩与被告杨素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菊轩,杨素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谢菊轩,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被告:杨素敏,女,汉族,住福建省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菊轩与被告杨素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菊轩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素敏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谢菊轩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菊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菊轩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阿 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连燕(代)附:(2014)明民初字第53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