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刑执字第004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马运动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465号罪犯马XX。罪犯马XX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07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以(2013)丰刑初字第012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前罪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至2014年8月27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马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以来,受到监狱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马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XX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XX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十天(刑期至2014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刘井鑫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