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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乐行审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2)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深赞,黄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温乐行审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乐清市行政管理中心C区4楼。法定代表人施旭晨。被申请执行人周深赞。被申请执行人黄培培。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柳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7015号行政决定确定的征收被执行人周深赞、黄培培社会抚养费139632元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乐柳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7015号行政征收决定,并于2014年1月24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行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39632元的义务。2014年5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乐清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的乐柳人口计生征决字(2014)第7015号行政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卓晓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海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