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沂南民初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光大食品有限公司与张俊保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光大食品有限公司,张俊保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沂南民初字第1581号原告:临沂光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沂南县。被告:张俊保,男,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受理原告临沂市光大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保养殖回收纠纷一案。本院予2014年5月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临沂市光大食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张俊保的准确地址,无法送达开庭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临沂市光大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伟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