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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柘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坤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