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柘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7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柘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窦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以双方已自行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坤龙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雨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