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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桓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罗可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可新,金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罗可新。被执行人:金丽君。罗可新诉金丽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丽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可新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翠红审判员  田XX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