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桓执字第38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罗可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可新,金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桓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罗可新。被执行人:金丽君。罗可新诉金丽君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金丽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罗可新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2012)桓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翠红审判员 田XX审判员 刘文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巩琳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