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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执字第015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谷雪涛、王高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谷雪涛,王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埇执字第01526号申请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季,副主任(主持工作)。委托代理人:张长军,宿州市埇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谷雪涛,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高艳,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宿埇行非审字第00031号行政裁定书,于2014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谷雪涛、王高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雪涛、王高艳于2014年8月27日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谷雪涛、王高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雪涛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冻结被执行人王高艳在银行的存款XX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二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