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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湖刑执字第26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孙雷危险驾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雷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湖刑执字第2667号罪犯孙雷,现押于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湖吴刑初字第2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2014年5月14日送浙江省湖州市看守所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于2014年7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入所服刑后至2014年6月间,经留所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政治、技术、文化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加工劳动,能完成交给的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雷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百分考核积分表》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罪犯孙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雷减去拘役二十日(刑期至2014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