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