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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210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子全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