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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杭辖终字第65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斌与上海涌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涌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余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杭辖终字第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涌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斌。上诉人上海涌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涌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斌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4)杭上民初字第6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劳动者原劳动合同系与上海涌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涌信杭州分公司)订立,但由于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已经注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权利义务一概由总公司承担。据此由于涌信杭州分公司已经不存在,涌信杭州分公司的一切权利义务、合同关系均应归于涌信公司,其劳动合同关系及其争议,也应归于涌信公司。涌信杭州分公司注销后,涌信公司成为实际用人单位。因此作为早于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收案并作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审理本案。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余斌与涌信杭州分公司签订了案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杭州市上城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系劳动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涌信公司不服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不属于该院管辖将案件移送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故涌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