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商初字第6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于艳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艳霞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商初字第627-1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李德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际省,男,该单位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代理人蒋爱玲,女,该单位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于艳霞,女,1988年4月12日生,住济南章丘曹范镇山后村东西街63号,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于艳霞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佩瑶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