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行审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桐乡市崇福镇李家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嘉桐行审字第87号申请人桐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行局,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文昌路50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5979-9法定代表人胡国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亭。被申请执行人桐乡市崇福镇李家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桐乡市崇福镇李家浜村富家坝。法定代表人范煜忠。2013年12月27日申请人作出了桐城执罚字(2013)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申请人未按期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2013年12月27日申请人作出的桐城执罚字(2013)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的桐城执罚字(2013)第400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由桐乡市崇福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克钊代理审判员 唐雪平人民陪审员 范 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