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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楷瑞与王松宜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楷瑞,王松宜,张晓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荆州中民二终字第00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楷瑞(曾用名张萌),学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松宜,系张楷瑞之父,个体工商户。原审第三人:张晓英,系张楷瑞之母,外出务工。上诉人张楷瑞因与被上诉人王松宜、原审第三人张晓英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松滋市人民法院(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楷瑞、被上诉人王松宜和原审第三人张晓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本案中,张楷瑞为请求确权和分割房地产,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其父母的离婚协议书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仅能证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张小英所有,不能证明涉案房屋的权属事实。同时,王松宜、张晓英均承认离婚协议书中的房屋没有房产权证。由此,本案诉争房屋的权属事实不清,如果人民法院支持张楷瑞的诉请,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松滋市人民法院(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4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松滋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军华审判员  徐 峰审判员  殷 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潘川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