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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恒刚,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