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4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薛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孤民初字第0423号原告薛某。委托代理人王恒刚,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浜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