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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洪楚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洪楚波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民四初字第233号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樟生,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毅,广东允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子佩。被告洪楚波。上述原、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原告已预交155元),由原告杭州张小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77.5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植少佳审 判 员  陈嘉昇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彩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