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贺八法执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被执行人钟小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钟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270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钟小红,经营地址:贺州市八步区。本院执行贺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执行钟小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钟小红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2)贺八民二初字的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栋审判员  白素明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照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