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睢民初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洛阳市冠朝彩钢有限公司与李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冠朝彩钢有限公司,李攀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睢民初字第741号原告洛阳市冠朝彩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冯彦斌,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幸乐、翟文选,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攀东,男,1986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冠朝彩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攀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冠朝彩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中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