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辛海峰与宋福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甲,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槐民初字第1446号原告辛某甲,男,汉族,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张洪涛,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某,女,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槐荫区。原告辛某甲与被告宋某某��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代理审判员牟阳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辛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洪涛、被告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辛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辛某乙。结婚初期,原、被告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10月份原、被告双方矛盾加剧,从而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生子辛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宋某某辩称:我现在不想离婚,为了孩子,他现在是嫌我脾气不好。我们06年结婚,12年生的孩子,生完孩子以后原告很多事情看我不顺眼,但我不想离婚。我们之间没有其他的���情,也没有打仗什么的。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甲与被告宋某某于2005年5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2012年7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辛某乙。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辛某甲以双方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处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户籍证明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经本院质证、认证及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辛某甲与被告宋某某自愿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且经过多年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真正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相互照顾,共同解决婚姻中出现的问题,共同承担起对家庭的责任。本院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辛某甲要求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辛某甲与被告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辛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 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