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一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慧军与张立、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申慧军,张立,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一保字第45号申请人申慧军,新乡市红旗公证处公证员。被申请人张立。被申请人李勇。申请人申慧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勇所有的位于卫辉市铁西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023046**)及位于卫辉市南站十字路口西南角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02304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申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勇所有的位于卫辉市铁西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023046**)及位于卫辉市南站十字路口西南角商业用房一套(产权证号023046**)。申请人申慧军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原培宏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党 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