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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民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叶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意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明民初字第668号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俞承安,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锦荣,男,汉族,职工,住明溪县。被告:叶意根,男,汉族,农民,住明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意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叶意根另行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属自愿、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明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婷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