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西知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东青。委托代理人:童铃、赵冲(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A楼16层1601-1603、1610号房。法定代表人:吴根良。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吕璐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邓昕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依法独家享有影视作品《雷速登闪电冲线》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未支付报酬,通过其经营的网站(www.baomihua.com)提供并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运营的“爆米花网”播放涉案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5元、合理费用人民币3125元(含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125元),合计人民币2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自愿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被告辩称:一、原告不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无诉讼主体资格。二、被告仅为网友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由网友自主上传,被告无主观过错,且未直接获利。在获悉涉案作品权属待定后,被告已删除了涉案作品,故被告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提出的赔偿额度过高,没有合理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涉案作品DVD及截屏。2、《著作权声明书》。证据1-2,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3、(2012)沪卢证经字第379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未出具涉案作品的国产动画片发行许可证,无法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其中证据3公证书及附件光盘显示相关人员系随机点击涉案视频进行播放,且每集视频时长与涉案作品一致,据此可证明涉案作品能够完整播放。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作品《雷速登闪电冲线》由广州奥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品。2012年5月16日,该公司出具《著作权声明书》,声明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14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于原告所有,并对原告的维权行为予以认可。2012年12月20日,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同日,在两名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赵冲使用该公证处电脑和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进行操作,进入爆米花网(baomihua.com),搜索到涉案作品后,随机选取2集进行了在线播放。2013年1月10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2012)沪卢证经字第3793号公证书一份,附相应截屏打印件,并对操作过程中使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1”软件录像所得的视频文件刻录一式三张光盘。另查明,爆米花网系被告经营。被告在庭审中确认在该网站上播放了涉案作品。本院认为,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作品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未经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爆米花网(baomihua.com)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关于涉案作品由网友自主上传,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称,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案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删除涉案作品,因此要求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6875元、合理费用人民币3125元(含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及公证费人民币125元),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被告网站的影响力、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确实为本案诉讼聘请了律师以及进行了公证等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予以确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元;由爆米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福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