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438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帅光远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帅光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4385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綦江县古南镇龙角路38号2幢1-4,机构代码67613587-X。法定代表人罗伏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治芳,该支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帅光远,男,生于1966年11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诉被告帅光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成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