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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与刘贵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刘贵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852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C07。法定代表人王金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倩,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贵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航保商品砼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