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王飞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飞,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王飞飞经济损失1565.8元及诉讼费170元。王飞飞于2014年4月21日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135.80元,现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34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良基审判员 高培峰审判员 任永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