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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茌商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月军等人借款与商月军、李玉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商月军,李玉伟,朱延军,康洪宾,黄成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茌商初字第1641号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彬,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建国,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菜屯分社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商月军,农民。被告:李玉伟,农民。被告:朱延军,农民。被告:康洪宾,农民。被告:黄成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商月军等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马秀云人民陪审员  胡士彦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